ICS 03.160 CCS A 00 DB2102 大 连 市 地 方 标 准 DB2102/T 0046—2022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规范 2022 - 01- 27 发布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2- 27 实施 发 布 DB2102/T 0046—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丛涛、朱武、赵宏展、刘海山、杨永林、唐超。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通讯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1号 联系电话:0411-83677336 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1号、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联系人:虞晓雷、刘海山 联系电话:0411-83677336、0411-82709623 I DB2102/T 0046—2022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总则、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处置方式、处置程序、 处置材料要求、处置收入及账务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检 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 3.2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主要包括调拨、捐赠、置换、 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3.3 调拨 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3.4 捐赠 以无偿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3.5 置换 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3.6 出售(出让、转让) 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3.7 DB2102/T 0046—2022 报废 由于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 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且应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3.8 报损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坏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 损、灭失的资产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3.9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 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3.10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在出售(转让、出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 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 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4 总则 4.1 国有资产处置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环境保护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4.2 参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各方主体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认真履行各方职责,建立市机关事务管理 局审批、主管部门审核、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参与处置全过程的国有资产处置模式。 4.3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 确后予以处置。 4.4 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程序、权限处置完毕后,应依批复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办理产权变动手 续。 5 处置范围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 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b)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c) 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d)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e) 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f) 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者因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g)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h)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6 审批权限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的批复是单位处置资产、调整财务账目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 依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a) 单项或批量资产账面原值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 部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DB2102/T 0046—2022 b) 以下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 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1)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价 50 万元以上(原值,不含 50 万元)其他资产的处置; 2) 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3) 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因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的处 置; 4)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调整原因发生的资产处置; 5) 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 6) 其他需要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资产处置。 c) 除上述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财务隶属关系由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 批并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及处置结果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备案。 7 处置方式 7.1 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a) 调拨; b) 捐赠; c) 置换; d) 出售(出让、转让); e) 报废; f) 报损; g)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h)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7.2 采取调拨、捐赠、置换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经审批同意后双方单位可进行实物交接,签订交接 协议。 7.3 采取出售(转让)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需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7.4 采取报废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根据处置资产类别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a) 电子电器类资产。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和 空调等废弃家用电器产品,为避免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b) 除电子电器类以外且经鉴定有残值的报废资产,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c) 需要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通过公开招标选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 d) 其他资产如办公家具、装修材料等,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除上述资产处置事项外,其他资产处置具体操作方式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 8.1 处置程序 总体要求 8.1.1 8.1.2 8.1.3 8.1.4 执行。 8.2 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申报处置的资产应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一致。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调整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相关规定 申报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等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向主管部 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 8.3 审核 DB2102/T 0046—2022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后,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8.4 审批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 事项要求如下: a)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公开选取经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 按照处置权限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b) 资产占有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 况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c) 行政事业单位不应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8.5 依规处置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通过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 依规处置。 8.6 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资产处置权限进行相关资产和财务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动等手续。 8.7 处置流程图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见图1。 图1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 DB2102/T 0046—2022 9 处置材料要求 9.1 通用要求 9.1.1 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出具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函)。 9.1.2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详见附录 A、《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 细表》详见附录 B、会议纪要等。 9.1.3 能够证明资产价值及权属的相关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取得的原始凭 证(发票、收据、调拨单、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工程决算副本及产权证明(产权登记证、车辆行 驶证、房屋产权证等)等。 9.1.4 其他相关材料。 9.2 具体要求 9.2.1 9.2.1.1 9.2.1.2 9.2.2 调拨、捐赠 资产接收单位情况说明及接收后资产的使用方向。 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置换、出售(出让、转让) 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9.2.3 报废、报损 9.2.3.1 需经专业技术鉴定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 术鉴定报告,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9.2.3.2 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 文件,必要时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相关证明。 9.2.4 货币性资产损失 9.2.4.1 债务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其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法 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 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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