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40
CCS X 10
6505
哈密市 地方标准
DB 6505/T 152—2022
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 of edible vegetable oil workshop
2022 - 09 - 25发布 2022 - 10 - 25实施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6505/T 152 —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密市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春飞、张静、苏娜、陈楠 。
对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 ,请反馈至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密市前进西路 14号)。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 0902-2250279,传真: 0902-2251069,邮编: 8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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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的 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 标签标识、贮存运输、记录管理 和产品召回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哈密市域内食用植物油小作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2716、GB 14881、GB 1964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植物油小作坊 edible vegetable oil workshop
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不具备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3.2
食用植物油 edible vegetable oil
以菜籽、玉米、大豆、亚麻籽等原料,通过压榨、精炼工艺现场生产加工制成的食用油脂。
4 生产加工场所
4.1 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00 m。
4.2 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虫害孳生。进行杀虫、灭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半成品及
成品。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隔离措施。
4.3 面积应与生产能 力相适应,有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4.4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
4.5 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处理间(区)、烘炒间(区)、灌装间(区)、成品间(区)等生产功
能间(区),并在进入灌装间前设置更衣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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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6 厂房和车间按食用植物油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地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各功能区相对分隔,并有
消毒、盥洗、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
4.7 顶棚、墙壁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
于清洁。若使 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4.8 蒸汽管、水管等各种管道设置易清洁的防护措施。
4.9 门窗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
4.10 内部地面应平整且有排水坡度,地面采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洗、
排污和消毒。
4.11 应配有防火防爆等设施设备。
5 设施与设备
5.1 设施
5.1.1 配备良好的供水设施,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
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1.2 配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设施入口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排水系统出口有
降低虫害风险的措施 。
5.1.3 配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
并单独存放,明确标识。
5.1.4 生产车间入口处设置更衣室,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5.1.5 设置手部清洁、消毒设施,在手部清洁设施 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手部清洁方法。
5.1.6 配备通风设施,产生大量蒸汽或油烟的加工区域上方设置机械排风设 施,通过通风设施控制生
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口安装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通风设施易于清洁、维修和更换。
5.1.7 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
颜色,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
5.1.8 生产加工场所及库房有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5.1.9 配备加热、冷藏、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根据生产需要,可设置控制室温的
设施。
5.2 设备
5.2.1 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
5.2.2 根据产品需要筛选设备、粉碎设备(可选择)、烘炒设备、蒸煮设 备(可选择)、压榨设备、
碱炼设备、过滤设备等工序所需的设备设施。
5.2.3 设备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表面光滑、无吸附性,易于清洁、保养
和消毒。
5.2.4 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
5.2.5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记录。
5.2.6 配备称量和测量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检定或校准。
6 卫生管理
6.1 人员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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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1.1 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生产人员如患有疟疾、伤寒等消化道传
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
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6.1.2 进入生产区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6.1.3 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生产区,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生
产区手部应清洁、消毒。
6.1.4 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应符合生产人员卫生要求。
6.2 加工场所卫生管理
6.2.1 加工场所内各项设施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停产,立即维修或更新,顶棚、墙壁、地面有破
损时,及时修补。
6.2.2 用于加工、储运等的设备及器具、生产用管道、食品接触面,定期清洁、消毒。
6.2.3 采取措施(如纱网、纱帘、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及孳生。定期进
行除虫灭害工作。
6.2.4 废弃物存放设施标识清晰,废弃物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立即清除,加工场所外废弃物
放置场所与加工场所隔离。
7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1 采购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
提供合格证明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7.2 采购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3 原料杂质要清除干净,禁止使用霉变的物料作为植物油加工原料。
7.4 食品添加剂(含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7.5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定期进行消毒。
7.6 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8 生产过程控制
8.1 根据原料、产品和 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清洁 、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
险。
8.2 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干净卫生。
8.3 生产加工场所的环境按生产工艺进行消毒,保持整洁卫生。
8.4 采用热榨工艺加工植物油的,要控制烘炒和原料蒸煮时间,不得使用焦化的物料进行压榨。
8.5 通过碱炼工艺除去毛油杂质时,准许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食用碱)、碳酸氢钠(小苏打)作
为加工助剂使用。
8.6 保证滤网、滤布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或更换滤网、滤布。
8.7 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产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
的其他油脂。
8.8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8.9 辅料与半成品、成品分离,并确保与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
8.10 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8.11 应降低产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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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12 进行现场维护、维修及施工等工作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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