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160
CCS P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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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13/T 3032—202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2022 - 09 - 30发布 2022 - 11 - 01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T 3032 —2022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基本规定 ................................ ................................ ......... 1
5 检测能力 ................................ ................................ ......... 2
6 检测过程控制 ................................ ................................ ..... 3
7 资料管理 ................................ ................................ ......... 5
附录A(资料性) 检测合同内容 ................................ ......................... 6
附录B(资料性) 检测方案编制基本要求内容 ................................ ............. 7
附录C(资料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内容 ................................ ............. 8
附录D(资料性) 综合检测报告样式 ................................ ..................... 9
附录E(资料性) 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样式 ................................ .......... 14
附录F(资料性) 施工单位质量检测项目、内容和频次 ................................ .... 15
参考文献 ................................ ................................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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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 河北省水利厅 组织实施 。
本文件起草单位:
天津市: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北京市: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北京碧波立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河北金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沧州昊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冀龙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天津市:张林华、何广庆、姚博、于学堃、李桐、吴树香、李树鑫、韩啸、杨森、程强、张汜维、
刘恩重、赵是杰;
北京市:郭忠义、王亚阁、樊斌、陈捍华、代佳鱼、肖鹤、席力曼、赵昆山、郑伯乐、熊鹏、陈
远、周浩然、胡汉良、邓轶鹏、齐春友;
河北省:葛茂杭、王彩玲、沈秀云、吴新玲、王泽秀、韩玉莲、薛宝东、周中子、关衡、卢志国、
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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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基本规定、检测能力、检测过程控制及资料管理等
方面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京津冀区域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
运行期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 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RB/T 21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室内检测 laboratory inspection
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或检测单位抽样样品,按照有关规定在试验室内进行的检测活动。
现场检测 field inspection
应委托方的委托,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工程现场进行的检测活动。
分支机构 constituent company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资质认定、
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工地试验室 field laboratory
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在
水利工程现场设置的试验室。
4 基本规定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开展相关检测。项目法人(建设
单位下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及数量应
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
同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接施工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不应承接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
法人委托检测。
检测单位应依法成立,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
测业务。
检测单位应客观、公正和独立的从事检测活动,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有效性负责。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 问题、 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
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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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不应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
测报告。
检测单位不应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应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主要依据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水利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主要设备、产品 技术说明书
等。
水利工程项目中永久性房屋、公路、桥梁、永久供电线路、园林绿化等项目采用相应行业技术
标准设计、施工的,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相应行业的规定及技术标准要求。
京津冀区域内进行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标准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
要求。
5 检测能力
检测单位
5.1.1 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5.1.2 检测单位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5.1.3 检测单位应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工地试验室进行管理,并对其检测行为负责。
5.1.4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应在检测单位范围之内,参与检测活动时应有所在检测单位的授权。
5.1.5 工地试验室的检测业务范围应在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
范围内,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开展委托方工地现场的检测试验,不应对外经营和承揽检测业务。
5.1.6 工地试验室开展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负责人、印章等应具有检测单位授权。管理应纳入检测
单位管理体系。
5.1.7 工地试验室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相关试验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环境。检测
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且应制定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工地
试验室管理 。
检测人员
5.2.1 检测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与所从事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对从事特殊领
域的检测还应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5.2.2 检测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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