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30.01
Z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566—2010
代替GB6566—2001
建
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Limitsofradionuclidesinbuildingmaterials
2010-09-02发布 201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中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与GB6566—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中的“检验规则”部分;
———测量不确定度采用《国际计量学基本和通用术语词汇表》中术语定义;
———将原标准中取样量每份不少于3kg改为每份不少于2kg;
———仪器中增加了对天平的规定,样品称量精确至0.1g;
———结果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按照新的标准编写要求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
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放射性及有害物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湖北方圆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中核(北京)核仪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振珠、韩颖、王南萍、徐翠华、王玉和、李增宽、张永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566—1986、GB6566—2000、GB6566—2001;
———GB6763—1986、GB6763—2000。
ⅠGB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和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
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放射性核素限量有要求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建筑主体材料 mainmaterialsforbuilding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2.2
装饰装修材料 decorativematerials
用于建筑物室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
2.3
建筑物 building
供人类进行生产、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室内空间场所。根据建筑物用途不同,本标准将
建筑物分为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两类。
2.3.1
民用建筑 civilbuilding
供人类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及购物等建筑物。本标准将民用建筑分为Ⅰ类民用建筑1)和Ⅱ类民
用建筑2)。
1) Ⅰ类民用建筑包括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办公楼、宾馆等。
2) Ⅱ类民用建筑包括:如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和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2.3.2
工业建筑 industrialbuilding
供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如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维修车间和仓库等。
2.4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exposure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与本标准中规定的限量值之比值。
2.5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exposure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与其各单独存在时本标准
规定的限量值之比值的和。
2.6
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activity
物质中的某种核素放射性活度与该物质的质量之比值。
表达式:C=A
m
1GB6566—2010
式中:
C———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贝克每千克(Bq·kg-1);
A———核素放射性活度,单位为贝克(Bq);
m———物质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2.7
测量不确定度 uncertaintyofmeasurement
表征合理地赋予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
2.8
空心率 holerate
空心建材制品的空心体积与整个空心建材制品体积之比的百分率。
3 要求
3.1 建筑主体材料
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IRa≤1.0和
Ir≤1.0。
对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
时满足IRa≤1.0和Ir≤1.3。
3.2 装饰装修材料
本标准根据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3.2.1 A类装饰装修材料
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
要求的为A类装饰装修材料。A类装饰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3.2.2 B类装饰装修材料
不满足A类装饰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r≤1.9要求的为B类装饰装修材料。
B类装饰装修材料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Ⅱ类民用建筑物、工业建筑内饰面及其他
一切建筑的外饰面。
3.2.3 C类装饰装修材料
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r≤2.8要求的为C类装饰装修材料。C类装饰装修材料只
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4 试验方法
4.1 仪器
4.1.1 低本底多道γ能谱仪。
4.1.2 天平(感量0.1g)。
4.2 取样与制样
4.2.1 取样
随机抽取样品两份,每份不少于2kg。一份封存,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
4.2.2 制样
将检验样品破碎,磨细至粒径不大于0.16mm。将其放入与标准样品几何形态一致的样品盒中,
称重(精确至0.1g)、密封、待测。
4.3 测量
当检验样品中天然放射性衰变链基本达到平衡后,在与标准样品测量条件相同情况下,采用低本底
多道γ能谱仪对其进行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测量。
2GB6566—2010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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