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00
C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188—2013
电
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Codeofdustandpoisoncontrolforweldingelectrodesproduction
2013-12-31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6章、7.1、7.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哈尔滨天元
劳动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丽、于静、李胜、李玉伟、解添程、赵蕊、甄佳、徐志东。
ⅠGB30188—2013
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总则,厂址选择、厂区和厂房防尘防毒要求,工艺技术防尘
防毒要求,尘源密闭与通风除尘措施,个体防护和防尘防毒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电焊条生产企业防尘防毒设计、改造和职业健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92(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焊条 weldingelectrodes
涂有药皮的供手弧焊用的熔化电极。它由药皮和焊芯两部分组成。
3.2
电焊条生产 weldingelectrodesproduction
把粉状的药皮材料,经加工制成涂料,涂敷到一定长度的焊条芯上去的加工过程。电焊条的加工主
要为五部分:焊芯加工;药皮材料配制;焊条药皮压制;烘干;包装。
3.3
通风 ventilation
采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对某一空间进行换气,以创造卫生、安全等适宜空气环境的技术。
1GB30188—2013
3.4
除尘 dustremoval
捕集、分离含尘气流中的粉尘等固体粒子的技术。
3.5
二次扬尘 dustreentrainment
沉积于设备和围护结构表面上的粉尘,在外力作用下重新悬浮于空气中的现象。
4 总则
4.1 电焊条生产企业的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尘、毒危
害小的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对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过程设置防尘
防毒设备设施,对尘、毒危害进行综合治理,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有毒物质的浓度及超限倍数符合
GBZ2.1—2007的要求。
4.2 电焊条生产中凡产生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生产工艺及设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
GB50019、GBZ1中通风及防尘防毒的要求。
4.3 电焊条生产企业应有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资金投入,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应纳入企业
的生产维修计划,以保证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使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防尘防毒设备
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4.4 电焊条生产企业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等关于防尘防毒的规定。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
设备的,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
4.5 电焊条生产企业应将本企业存在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5 厂址、厂区和厂房
5.1 厂址
5.1.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焊条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稠密区,位于生
活饮用水源的下游、人口稠密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2 电焊条生产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
5.1.3 电焊条生产企业与人口稠密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可按附录A选取。厂址
选择涉及的其他方面应符合GB50187、GBZ1的要求。
5.2 厂区
5.2.1 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办公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各功能分区应
分区布置,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住用房屋。
5.2.2 厂房布局应根据工艺流程,减少粉状物料的运输距离及中转次数,避免不合理的交叉和重复运
输,尽量减少尘、毒的产生。厂房布局应有利于通风、采光。
5.2.3 产生尘、毒危害的生产区应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应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办公生活区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5.2.4 生产区内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且避免尘、毒交叉污染。配粉等作业场所应隔离
设置。
5.2.5 产生尘、毒危害的工序或工作区(间)若在同一建筑物内,应集中布置在靠近全年最大频率风向
2GB30188—2013
GB 30188-2013 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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