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27—2013 化 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 Part27:Aspirationhazard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部分的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 控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少岩、黄红花、林铮、耿向阳、宋振乾、车礼东、万敏、吴维皑。 ⅠGB30000.2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1 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吸入危害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吸入危害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 GHS)分类和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四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吸入 aspiration 特指液态或固态化学品通过口腔或鼻腔直接进入或者因呕吐间接进入气管和下呼吸系统。 4 分类标准 4.1 吸入危害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 吸入危害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4.2 注意事项 吸入危害的一般和具体注意事项见附录A。 4.3 物质分类标准 吸入毒性的危险类别见表1。 表1 吸入毒性的危险类别 类别 标准 类别1: 已知引起人类吸入毒性危险的化学 品或者被看作会引起人类吸入毒性 危险的化学品物质被划入类别1: a) 根据可靠的优质人类证据a;或 b)如果是烃类并且在40℃测量的运动黏度不大于20.5mm2/s 1GB30000.27—2013 表1(续) 类别 标准 类别2: 因假定它们会引起人类吸入毒性危 险而令人担心的化学品根据现有的动物研究以及专家考虑到表面张力、水溶性、沸点和挥发性做出 的判断,在40℃测量的运动黏度不大于14mm2/s的物质,被划入类别1的 物质除外b a划入类别1的物质例子是某些烃类、松脂油和松木油。 b在这些条件下,有些主管当局可能会考虑将下列物质划入这一类别:至少有3个但不超过13个碳原子的正伯 醇、异丁醇和有不超过13个碳原子的酮类。 4.4 混合物分类标准 4.4.1 掌握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 混合物根据可靠优质的人类证据划入类别1。 4.4.2 不掌握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架桥原则 4.4.2.1 如果混合物本身没有进行过确定其吸入毒性的试验,但对混合物的单个组分和已做过试验的 类似混合物均已掌握充分数据,足以适当确定该混合物的危险特性,那么将根据以下议定的架桥原则使 用这些数据。这可确保分类过程最大程度地使用现有数据来确定混合物的危险特性,而无需对动物进 行附加试验。 4.4.2.2 稀释 如果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用不具有吸入毒性危险的稀释剂稀释,而且该稀释剂不会影响其他组分或 混合物的吸入毒性,那么经稀释的新混合物可划为与原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相同的类别。不过,吸入毒性 物质的浓度不应当降到低于10%。 4.4.2.3 产品批次 混合物已做过试验的一个生产批次的吸入毒性,可以认为实际上与同一制造商生产的或在其控制 下生产的同一商业产品的另一个未经试验的产品批次的毒性相同,除非有理由认为,未经试验的产品批 次的毒性有显著变化。如果后一种情况发生,那么需要进行新的分类。 4.4.2.4 类别1混合物的浓度 如果经过试验的混合物划为类别1,而该混合物中属于类别1的组分浓度增加,则新生成的混合物 应划为类别1,无须另做试验。 4.4.2.5 一种毒性类别范围内的内推法 三种组分完全相同的混合物(A、B和C),混合物A和混合物B经过测试,属同一毒性类别,而混合 物C未经测试,但含有与混合物A和混合物B相同的毒理学活性组分,但其毒理学活性组分的浓度介 于混合物A和混合物B的浓度之间,则可假定混合物C与A和B属同一毒性类别。 4.4.2.6 实质上类似的混合物 假设以下情况: a) 两种混合物: 1) A+B; 2) C+B。 b)组分B的浓度在两种混合物中基本相同。 2GB30000.2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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