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1.100.40
Y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9337—2012
口
腔清洁护理用品通用标签
Generallabelingfororalcareandcleansingproducts
2012-12-31发布 201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6.8、6.9条款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牙膏厂)、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草珊瑚分公司、广西
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
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方、蒋玮、陈健芬、姜宜凡、李显波、覃青云、高鹰、许海燕、田嘉松、黄强、
李毅苹、张民欣。
ⅠGB29337—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通用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口腔清洁护理用品术语和定义,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要求、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oralcareandcleansingproducts
以洗刷、含漱、涂擦、喷洒、贴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作用于人的牙齿或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减轻
不良气味、修饰、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本标准规定的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包括:
牙膏、口腔清洁护理液、牙粉、口腔用啫喱。具体产品定义可参照相关产品标准。
3.2
内装物 contents
包装容器(盒、袋)内所装的产品。
3.3
销售包装 salespackaging
销售时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整体。
3.4
标签 labelling
粘贴、连接或印在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
明书。
3.5
展示面 displaypanels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在陈列时,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6
可视面 visiblepanels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
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1GB29337—2012
3.7
净含量 netcontent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
3.8
保质期 shelflife
在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应符
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4 通用标签的形式
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 印或粘贴在销售包装上;
b)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 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5 基本要求
5.1 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5.2 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5.3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标签的文字清晰易辨,应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5.4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外,其内容应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
体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同一可视面上其字体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对包装物(容
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的,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
5.5 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测算方法见附录A。
6 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6.1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名称
6.1.1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名称应反映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6.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
的原因,无法标注在展示面上时,可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6.1.3 同一名称的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适用于不同人群的,不同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
标明。
6.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6.2.2 委托生产或加工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130号规定执行。
6.2.3 进口产品应以中文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
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6.2.4 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2GB29337—2012
GB 29337-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通用标签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5-01-25 12:32:1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