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3.100.40 D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541—2010 代替GB16541—1996 竖 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 安全技术要求 Shaftcagehoistingsignalsystem—Safetytechnicalrequirements 2010-12-01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541—1996《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16541—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了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煤矿及煤系矿山的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 ———补充了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信号系统的设备及装置应符合防爆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张开业、谷庆红、王红汉、岑元刚、杨现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541—1996。 ⅠGB16541—2010 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 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安全技术要求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该系统主要用于金属非金属矿 山、煤矿及煤系矿山的竖井罐笼提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51.1 人类工效学 公共场所和工作区域的险情信号 险情听觉信号(GB/T1251.1— 2008,ISO7731:2003,IDT) GB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3836.4—2000, eqvIEC60079-11:1999) GB/T7679.3 矿山机械术语 第3部分:提升设备 GB/T12173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GB/T14778 安全色光通用规则 GB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 2006年) 3 术语和定义 GB/T767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信号 signal 提升系统中,通过电气设备用声响、灯光、文字、数字显示等方式传递的约定信息。 3.2 中段(水平)指示信号 leveldirectionssignal 当次罐笼运行至中段(水平)的信号。 3.3 提升类别信号 hoistingclassificationssignal 指明提人或提物等不同种类的信号。 3.4 检修信号 examiningandrepairingsignal 井筒、提升设备或装置检修时所使用的信号。 1GB16541—2010 3.5 工作执行信号 operatingsignal 要求提升机司机进行开车、停车和对罐等操作的信号。 3.6 事故信号 faultsignal 提升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时,要求提升机司机停车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信号。 3.7 备用信号 sparesignal 供特殊情况下(如信号系统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工作时)使用的信号。 4 安全技术要求 4.1 信号要求 4.1.1 罐笼提升系统的井底、井下各中段(水平)、井口和提升机房等,相互之间应有声光或数显信号相 联通,并装设直通电话或传话筒。 4.1.2 信号系统应设有工作执行信号、中段(水平)指示信号、提升类别信号、检修信号和事故信号。 工作执行信号应为声光信号或数显信号,事故信号应为声光信号,一般指示信号可采用灯光信号或 数显信号。 4.1.3 采用声响信号区别提升类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清晰可听性、可分辨性和含义明确性。 ———声级、频率特性、声级瞬时分布、频率瞬时分布和收听检验等应符合GB/T1251.1的有关 规定。 ———停车:一声。 ———上行:提人时,二声;提物时,一长声,一短声。 ———下行:提人时,二短声,一长声;提物时,二长声,一短声。 ———声响持续时间按表1所示的声级瞬时图确定。 ———不应采用“三脉冲”信号。 ———检修、事故处理和备用信号由矿山企业自定,并经主管矿长审批。 ———同一井筒中有两套提升装置时,各自的声响信号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 注:“三脉冲”信号是人员紧急撤离信号,不能用作一般联系信号。 4.1.4 井下各中段(水平)开车信号,应由井口总信号台转发给提升机司机。开车信号应有灯光保留或 数显保留。提人、提物及检修的灯光保留信号或数显保留信号应分别设置。 4.1.5 停车信号应为直发信号,即各信号发送点均可直接向提升机房发送停车信号。停车信号发出 后,应消除开车灯光或数显保留信号。 4.1.6 中段(水平)指示信号应为灯光保留信号或数显信号。 4.1.7 信号系统应设有井筒检修或事故处理指示灯,在井筒检修或事故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指示灯应保 持显示。沿井壁应敷设供检修人员发送开车、停车信号的装置或井筒感应电话。检修井筒及处理事故 时必须在各中段挂警示牌。 4.1.8 各信号发送点均可直接向提升机房发送事故信号。事故信号发出后,信号发送点及提升机房应 有灯光保留。事故信号的消除应由提升机房进行。 4.1.9 各保留信号的保留时间应与工作执行时间一致。 4.1.10 灯光信号与数显信号的色光选择和使用方法应符合GB/T14778的有关规定。 2GB1654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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