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080.01 CCS P 66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103—2022 普通公路项目安全性验收规范 2022-07-22 发布 2022-07-22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103—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京益路交通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克山、栾翔、杨亮、吕亚玲、成晟、张俊龙。 I DB3212/T 1103—2022 普通公路项目安全性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泰州市普通公路项目的目标、原则和要求、一般规定、新改建工程、养护工程、涉路 工程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普通公路新改建工程、养护工程、涉路工程项目安全性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普通公路 Highway 全封闭以外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及其辅路。 3.2 内业查验 Project verification 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交竣工、管理等建设或运行资料的检验。 3.3 外业踏勘 Project reconnaissance 公路工程项目运行、使用、管理等状态的现场检查或体验。 3.4 公路项目安全性 Highway safety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与人、车、路、环境等之间的协调性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和控制严重道路 交通事故的作用。 3.5 公路项目安全性验收 Highway safety acceptance 从公路使用者角度,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公路交通安全进行全面、系 统的分析和验收。 3.6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 Principles of traffic accident prevention 围绕人、车、路、环境、管理、保障等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综合采用交通工程、交通管理、交通救 助等措施,控制交通风险和消除安全隐患。 1 DB3212/T 1103—2022 3.7 公路项目安全性核查清单 Highway safety checklist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原理、设计标准,以及公路安全工程建设、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处治经验 等编制的安全验收结果及其改善意见。 3.8 公路项目安全性验证办法 Measures for verifying the safety of highway projects 在符合公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条件下,立足公路使用者交通安全需求层面,开展的公路及其设施安 全性设计、评价等方式方法。 4 4.1 一般规定 验收要求 4.1.1 选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车辆作为安全性验收代表车型,兼顾其它机动车型、非 机动等实际交通构成状态。 4.1.2 综合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 JTG B05 相关要求,验收项目线路、路段及其设施的安全性。 4.2 验收时机 4.2.1 公路工程项目安全性验收,宜在交(竣)工验收或接养之前实施。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不实施安全性验收: a)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恢复性的; b) 没有改变公路使用状态的; c) 公路建筑界或安全净区之外的。 4.3 验收组织 4.3.1 新(改)建一级公路,养护工程(涉路工程)中增设路面固定设施等改变公路使用者交通状态 的项目,宜由专业机构实施验收。 4.3.2 公路设施安全性改善类的项目,可由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直接验 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直接组织安全性验收: a) 公路安全工程提升类; b) 事故多发路段处治类; c) 设施安全标准明确类; d) 公路设施结构改善类; e) 完成阶段安全性评价。 4.3.3 从事公路工程项目安全性验收的专业机构验收,机构承担验收的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 a) 市级及以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或道路交通安全专家; b) 交通安全、公路管理等五年以上工程师或相当从业经验人员。 4.4 验收特别范围 项目线路事故多发、复杂组合路段,宜扩大现场踏勘的区域和交通状态观测的范围。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宜扩大验收踏勘的区域或范围: ——多路口复杂组合等路段; ——宽窄路口畸形交叉路段; ——长直线接弯道等路段; ——长下坡接交叉等路段; ——桥头接交叉等路段; ——急刹车频发路段; ——事故原因不明路段。 4.5 2 验收查证事项 DB3212/T 1103—2022 按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减少伤亡事故要求,稳妥把握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疑难状态处置。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路段或设施,应核查设计说明或研究报告(具体验证办法详见附录 B): ——选用技术低指标的; ——选用组合低指标的; ——具有交通事故多发情形的; ——改变使用者交通习惯的设施; ——致使使用者行驶线路急变的; ——视距与防护相互交织冲突的; ——视距与防眩相互交织冲突的。 4.6 验收隐患判定 综合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行人、沿线行人既有交通安全能力,验收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或设施: ——超过使用承受能力的设施; ——使用风险高于未设的设施; ——使用者普遍不遵从的设施; ——使用者普遍不熟悉的设施; ——使用者普遍不适用的设施; ——交通风险容易疏忽的路段; ——使用者处置空间不足的路段; ——路侧险要防护等级不足的路段; ——交叉区视线障碍且设施无效的路段; ——生产生活交织且车速快的路段。 5 验收流程 5.1 制定方案 综合工程项目属性、建设情况、交通环境、运行状态等要求,制定公路项目安全性验收方案。总体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验收内容; ——验收方法; ——验收分工; ——内业查验; ——外业踏勘; ——报告编制。 5.2 内业查验 依据公路工程(养护、涉路)项目建设属性和安全特征,核查项目工程交(竣)工资料、安全检查、 事故多发路段处治等涉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 ——工程项目批复文件的安全设施优化意见; ——涉路工程行政许可决定的安全技术意见; ——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处治方案的审查意见; ——工程质量验收涉及公路设施安全的改进意见。 5.3 外业踏勘 综合公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其安全隐患处置经验,开展现场踏勘、驾驶 或行走体验和问卷调查。其中: ——事故多发、长下坡接交叉、长直线接小半径弯道等复杂路段应驾驶体验; ——运行速度高、过境车辆行驶、沿线村庄横穿的路段应行走体验; ——新建公路、二级及以下公路提升为一级公路等条件变化的应实施沿线居民问卷调查; 3 DB3212/T 1103—2022 ——项目批复、许可决定等内业验收重点安全事项应实地抽查设施建设与运行状态。 5.4 制作清单 项目验收内业核查和外业踏勘安全问题或新的需求,应制作公路项目安全性验收核查清单。核查清 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路段里程桩号或设施名称; ——安全问题; ——现场实景类的图片; ——可行的改进意见。 5.5 编制报告 项目验收应提交《公路项目安全性验收报告》(格式和要求见附录 A)。属于公路及其设施改善类 的项目(详见 4.3.2),可提供公路项目安全性验收意见。 5.6 安全处置 公路项目安全性验收发现的问题或需求,建设及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及时处理。涉及其它 单位的事项,依照下列情形处置: ——属于公路用地之外函告属地人民政府; ——属于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函告公安部门; ——属于养护的函告或移交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属于高速公路或铁路等函告相关管理单位; ——属于航道、水利、市政等函告所属管理单位; ——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报告属地人民政府。 6 新改建工程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和安全性评价改进意见处置完成前提下,实施建设管理、交工阶段和竣工 阶段安全性验收。 6.1.2 建设管理应重点验收项目特点处置及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批复文件相 关安全意见响应情况。 6.1.3 交工阶段应重点验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安全性评价意见响应、类似伤亡事故易发路 段或情形等设施情况。 6.1.4 竣工阶段应重点验收公路设施、交通量及交通组成、路网环境、路侧环境、伤亡事故多发路段 或情形等设施情况。 6.2 6.2.1 6.2.2 6.3 验收方法 交工验收宜采用安全核查清单、交通状态预测等方法。 竣工验收宜采用安全核查清单、交通事故分析等方法。 内业查验 6.3.1 项目批复安全性意见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开展了相应的路线、指标、方案等调整设计或论证; b) 通过了相应的调整、论证、设计等审核或审批; c) 完成了相应的调整或论证的路段、设施等建设。 6.3.2 项目特点安全改进意见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项目特点及其安全影响评价准确; b) 需要调整优化的设施已经实施建设; c) 调整优化的设施安全作用有效且无新增隐患; d) 后期需要改善(进)的意见已有安排且可行。 4 DB3212/T 1103—2022 6.3.3 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事故原因分析判断准确; b) 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到位; c) 优化设施起到消除隐患作用; d) 优化设施没有新增或转移隐患; e) 安全部门意见得到全面落实(视情); f) 隐患整治情况报送安全部门(视情)。 6.4 外业踏勘 6.4.1 一般路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差值低于 20km/h; b) 县道及以上交叉路口之后适当位置设有本线路限速标志; c) 空旷干扰少容易超过安全速度路段设有相应的测速设施; d) 交通标志版面、标线导向箭头等规格与设计速度相协调; e) 临水、临房等险要防护设施满足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要求; f) 机非分隔护栏等路面障碍过渡平缓且防护设施符合规范; g) 路灯、标志等立柱基础与路面之间距离大于 75cm; h) 平面交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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