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106—2022 基层“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规范 2022-07-22 发布 2022-07-22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106—2022 前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薛明生、柳杨、刘淼。 言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I DB3212/T 1106—2022 基层“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层“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的基本原则、建设管理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 务流程、考核监督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基层“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4.1 “残疾人之家”的服务应融入残疾人日常生活,更好地适应残疾人需求,强化助残功能。 4.2 “残疾人之家”应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助残服务有机结合,以服务整合推动资源集聚、政策集成。 4.3 “残疾人之家”应注重工作联动,接受各级残联部门工作指导,争取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的重 视和社区组织对“残疾人之家”的支持。 4.4 鼓励社会资源加入“残疾人之家”建设,动员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用多样化的服务满足 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把服务延伸到残疾人家庭。 5 建设管理要求 5.1 法人登记 5.1.1 “残疾人之家”应报市(区)残联部门核准,经市场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 批准设立,注册名称为“××残疾人之家”。 5.1.2 对于已经注册为其他名称的“残疾人之家”,应在“残疾人之家”年检时进行名称变更,应遵 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运营。 5.2 5.2.1 5.3 承办群体 “残疾人之家”可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或残疾人亲属承办。 独立财务核算 5.3.1 “残疾人之家”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依规使用,涉及残疾人个 人的各项补贴或收入核算准确,应适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 5.4 名称和标识 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残疾人之家”应统一称为“××残疾人之家”,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残 疾人之家”标牌。 5.5 活动场所建设 1 DB3212/T 1106—2022 5.5.1 镇(街道)“残疾人之家”选址应在交通便利、适宜残疾人出行的地区,宜满足“30 分钟”服 务圈要求。 5.5.2 区域面积较大的镇(街道),可在村(社区)设立“残疾人之家”或服务点,方便残疾人接受 服务。 5.5.3 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宜有相对独立的房屋、楼层、院落,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 150 平方 米,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一般不少于 100 平方米);村(社区)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建筑面 积不宜少于 90 平方米。 5.5.4 “残疾人之家”场所可从现有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中筛选,也可经政府批准使用镇(街道)、村 (社区)合并后闲置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新建或购置相应的场所。 5.6 管理要求 5.6.1 5.6.2 5.6.3 5.6.4 5.6.5 5.7 “残疾人之家”应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身体健康,健康证持有率达 100%。 “残疾人之家”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应低于 1:10。 “残疾人之家”应有配套的管理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 “残疾人之家”服务内容应公开,服务标准应具体,服务措施应记实,服务对象应建档。 “残疾人之家”应服从当地残联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年审工作。 安全设施建设 5.7.1 “残疾人之家”(含服务点)应有无障碍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等各项规定,并配备网络视频监 控系统。 5.7.2 “残疾人之家”对接纳的服务对象应预先进行评定,符合要求的要与其本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 协议,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7.3 开展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之家”,不应在劳动数量上有强制性要求。 6 服务对象 6.1 日间照料服务对象要求具体如下: a) 具有泰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b) 就业年龄段内重度肢体、智力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等; c) 无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疾病; d) 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活劳动能力弱; e) 本人或家庭有日间照料服务需求; f) 经评估认定适宜在“残疾人之家”托养。 6.2 辅助性就业服务对象要求具体如下: a) 具有泰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b) 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力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及其 他类别、等级的残疾人; c) 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d) 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且其愿意进入 “残疾人之家”从事辅助性就业生产劳动。 6.3 有康复训练、文体活动、学习培训等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可根据各“残疾人之家”的计划安排享受 相关服务。 7 7.1 服务内容 日间照料 7.1.1 对进入“残疾人之家”有日间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残疾人之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不同能力 实施分类护理,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 7.1.2 “残疾人之家”开展日间照料服务的残疾人数,不宜少于 15 人。 7.2 2 辅助性就业 DB3212/T 1106—2022 7.2.1 “残疾人之家”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应与残疾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不应规定 劳动数量的要求,按月向残疾人发放参加辅助性就业收益。 7.2.2 “残疾人之家”可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提供职业选择、就业指导与岗位推荐等服务。 7.2.3 “残疾人之家”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数一般不低于 10 人。 7.2.4 残疾人每月参与辅助性就业时间不应少于工作日的一半。 7.2.5 “残疾人之家”可向人口集中的村(社区)延伸,建立辅助性就业工作室。 7.3 康复服务 7.3.1 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建档立卡,并提供康复训练或转介服务,应宣传普及康复优惠政策和 残疾预防知识,设立合规的康复训练室,配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逐步建立辅具配发站(点) 及租借服务。 7.3.2 “残疾人之家”宜依托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兼职康复指导员和康复协调员,每月指导 残疾人开展基本康复训练与服务不应少于 2 天。 7.4 文体活动 7.4.1 “残疾人之家”应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建立残疾人定时定期活动机制及残疾人文艺、体育 人才档案,根据残疾人特点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和自强健身活动,应积极普及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和科 学知识,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及体育健身需求,每周开展文体活动次数不宜少于 1 次,累计时间不 低于 1 个小时 7.5 学习培训 7.5.1 “残疾人之家”应开展残疾人学习教育活动,了解国家法律法规、部门政策、社交礼仪、生活 常识等。 7.5.2 “残疾人之家”应积极开展就业知识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每月开展学习培训次数不应少 于 1 次,累计时间不低于 1 个小时。有条件的服务“残疾人之家”可配合当地教育部门,为残疾人儿童 送教上门提供便利。 7.5.3 “残疾人之家”每年应分别举办消防安全、医疗急救培训班各 1 次,开展至少 1 次消防演练。 7.6 志愿者服务 “残疾人之家”应建立严谨、高效的志愿服务对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爱心组织 的作用,组织协调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志愿者服务力量,强化助残品牌建设,搭建社会助残平台,为残 疾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7.7 其他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公益性、综合性的服务项目,满足当地残疾人的需求。 8 服务流程 8.1 提交申请 残疾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应向“残疾人之家”提出申请,填写《市(区)“残疾人之家”服务申请表》 (见附录 A),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 8.2 审核资格 “残疾人之家”应详细了解残疾人具体情况,包括残疾状况、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就业状态、 家庭情况、在其他“残疾人之家”或组织接受服务等情况。 8.3 组织体检 “残疾人之家”应组织申请人进行身体检查,排除传染性或其他重大疾病等不宜进入“残疾人之家” 接受服务因素,如实填写《市(区)“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健康调查表》(见附录 B)。 8.4 签订协议 3 DB3212/T 1106—2022 8.4.1 “残疾人之家”应与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 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权利义务、安全责任等必要事项。 8.4.2 “残疾人之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补贴政策、服务时间、往返安全、规章制度等服务内容,做 好现场沟通照片留存。 8.4.3 服务协议签订后,残疾人进入“残疾人之家”并享受相应服务。 8.4.4 在签订协议后“残疾人之家”应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8.5 录入信息 残疾人进入“残疾人之家”后,“残疾人之家”应及时上报书面材料至市(区)残联,包括申请人 基本信息、进入“残疾人之家”前就业情况、体检结果、“残疾人之家”意见等,完成指纹录入。 8.6 建立档案 “残疾人之家”应为进入“残疾人之家”的每一位残疾人建立服务档案,定期记录其在“残疾人之 家”接受服务及参与活动的情况、遇到的困难及处理情况、家庭成员的参与或配合情况,做到一人一档。 8.7 服务终止 8.7.1 服务对象因病、因事退出“残疾人之家”,应提前与监护人一起向“残疾人之家”提交书面申 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8.7.2 退出人员情况应及时报市(区)残联备案。 8.7.3 服务对象在接受相应服务时,应积极配合“残疾人之家”管理,遵守“残疾人之家”规章制度, 维护“残疾人之家”的和谐氛围。 8.7.4 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残疾人之家”应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a)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疑似传染性疾病未被排除; b) 患有严重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 c) 妨碍其他人员正常工作、生活或接受服务; d) 无故不请假连续 2 周未到“残疾人之家”,或请假超过 2 个月,或连续三个月在“残疾人之家” 均不足 6 天; e) 不遵守“残疾人之家”规章制度; f) 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接受服务。 9 考核监督 9.1 “残疾人之家”应按季向社会公开财务情况,及时公布补贴申请的相关信息,如日间照料残疾人 人数、天数、辅助性就业人数、收益与补贴、保险补贴、福利待遇等。 9.2 “残疾
DB3212-T 1106—2022 基层“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规范 泰州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19 00:51:1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