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7.020.50 U 23 G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012—2010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fixed water-based local application fire-fighting systems for use in category A machinery spaces 2010-09-02发布 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5012—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归口。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船长安 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要起草人:汪远、梁俊、龙寅、莫英华、李毅 1 GB/T25012—2010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的术语和定义、 要求、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 GB/T4968火灾分类 GB/T16283固定灭火系统基本术语 IMO国际消防安全规则(FSS) IMOMSC/Circ.1165经修订的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 3术语与定义 在GB/T4968和GB/T1628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灭火fireextinction 通过直接使用足够量的水基灭火剂,减少火灾热释放率,完全扑灭火焰,消除炽热部分,直至无物质 发生燃烧的过程。 3.2 抑火 firesuppression 急剧减少火的热释放率,阻止火的蔓延以及减少过火面积。 3.3 水基灭火剂water-basedextinguishingmedium 混有或不混有能增强灭火能力的添加剂的淡水或海水,以下简称水 3.4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water-based local-application fire-fighting system 由供水设备、探测装置、报警阀组或主控阀、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信号反馈装置 等组件,以及分配管网、喷头组成,当特定区域或保护对象发生局部火灾时喷水以控火、抑火、灭火或防 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3.5 A类机器处所machineryspaceof categoryA 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a)用做主推进的内燃机; 1 GB/T25012—2010 b)用做非主推进的合计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c)任何燃油锅炉和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3.6 保护对象protectionobjective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 布置在5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总容积超过500m(含机舱顶棚在 a) 内)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 b) 用作各类驱动动力源(如发电机、空压机、液压泵等)的内燃机: c) 锅炉(包括蒸汽和热油锅炉)、楚烧炉、燃油型惰气发生器和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 油分油机)。 3.7 保护处所protected space 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总容积超过500m(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 3.8 保护区域protectedarea 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提供覆盖保护的区域。 4要求 4.1灭火系统组成 灭火系统一般由供水设备、探测装置、报警阀组或主控阀、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 信号反馈装置、选择阀及分配管网、喷头等组成。 4.2外观 4.2.1灭火系统各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 整、均匀。 4.2.2灭火系统如设有灭火剂贮存容器、加压或启动装置气瓶,应在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内贮灭火剂 或气体的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 4.2.3灭火系统如具有自动启动功能,则应在保护处所的每一人口外部设置警示标志,注明所使用的 灭火剂和系统自动启动的可能性。 4.2.4灭火系统的每一操作部位均应标明操作或使用方法,在每一选择阀上应有清晰而耐久的标志, 标明保护处所或保护对象的名称或代号以及灭火剂流动的方向;在每一手动启动部位应用文字或图形 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在每一单向阀上应标明灭火剂或介质的流动方向。 4.3启动要求 4.3.1灭火系统应能手动启动。手动启动应具有防止误动作的措施。 4.3.2对于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但在某一时刻只能由一种方式启动。 灭火系统的自动启动应具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在0s~30s范围内可调,分档可调时每档间隔应 不大于5S,延迟时间设定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间的20%。延迟期间在保护处所应有声光报警。当灭 火系统处于自动启动工作状态时,灭火系统启动应至少由两种类型的探测器组合共同激活。任意一种 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信号后,应能触发火灾报警。 4.3.3灭火系统如设有区域选择阀,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选择阀开启后或同时开启主控阀。 4.3.4灭火系统应能即刻启动,灭火系统供水不应延时。 4.3.5灭火系统的启动不应导致失电或者使船舶的机动性降低。 4.3.6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保护处所、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该警报应表明所启动 的灭火系统,并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2 GB/T25012—2010 4.3.7当灭火系统采用总线制探测系统时,宜与船“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若其满足《国际 消防安全规则(FSS)》第9章2.1.4的要求,则两探测系统可部分公用;当灭火系统采用多线制探测系 统时,则应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 4.3.8灭火系统的每一保护区域均应设置单独的探测分路 4.4运行要求 4.4.1灭火系统应能在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送风的情况下正常工作;否则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能自动 关闭风机,以保证灭火系统正常工作。 4.4.2灭火系统及其部件应具有船用环境适应性,能承受船舶正常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碰撞、 冲击、阻塞和腐蚀的影响。安装在保护处所内的部件应能承受火灾期间可能出现的高温。 4.4.3灭火系统压力源如置于保护处所内,则其电气部件应至少具有GB4208一2008中IP54的防护 等级。如果灭火系统本身不带动力源,则仅需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 4.4.4灭火系统应配置压力测试装置,以确定灭火系统的压力满足要求。 4.4.5灭火系统应能连续喷水至少20min。 4.5工程设计安装 4.5.1在保护处所内,灭火系统应按不同的保护区域进行分区,彼此间相互独立 独保护区域。 应至少分成两个单独保护区域。每台驱动发电机用柴油机宜设置各自独立的灭火系统予以保护。 4.5.4主推进柴油机和发电机用柴油机不应用同一区域来保护。 4.5.5同一保护区域应采用相同的喷头。灭火系统喷头的有效覆盖范围应能覆盖整个保护对象。 4.5.6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最低工作压力。灭火系统中任意喷头的工作压 力不应高于最高工作压力。 4.5.7喷头的流量按公式(1)计算。 q=K/10P ..(1) 式中: q—喷头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钟(L/min); P—喷头工作压力的数值,单位为兆帕(MPa); K——喷头流量系数。 S 4.5.8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按公式(2)计算,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满足保护处所最大分区的流量 要求。 Q.=kZqi (2) =1 式中: Q一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钟(L/min); k———安全系数,应取1.05~1.10; n———灭火系统启动后同时喷放的喷头数量; qi——喷头实际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钟(L/min),应按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计算。 4.5.9灭火系统管道内径宜保证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为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 10 m/s。 4.5.10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按4.5.10.1~4.5.10.5规定的方法计算。 4.5.10.1对于分配管网工作压力不天于1.21MPa的低压单相流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管道的 沿程水头损失可按公式(3)计算。 3

pdf文档 GB-T 25012-2010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GB-T 25012-2010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第 1 页 GB-T 25012-2010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第 2 页 GB-T 25012-2010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02-20 11:58:1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